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生产和经营审核(批)(1)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2022-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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