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正式通过 2020年起施行

2022-08-20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擅自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和引进外来物种,开垦、放牧、烧荒等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或者违法取得、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